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黃維莉 黃維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惠律師 鄭瑞崙律師李幸倫律師被 告 黃毓方訴訟代理人 鍾 義律師 余景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芷萱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