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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原 告 黃維莉

黃維中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家惠律師

鄭瑞崙律師李幸倫律師被 告 黃毓方訴訟代理人 鍾 義律師

余景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