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72號上 訴 人 李燕芳
林榮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然未記載上訴聲明,亦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7,243,6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4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書狀未記載上訴聲明,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