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法定代理人 黃志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森昌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9,750元(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參照),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