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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複 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被 告 薛楨純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蔡永傑蔡玉英蔡惠雯蔡黃美銓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撤銷指定受命法官之裁定,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理 由本院合議庭前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以法官王雪君為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茲因法官王雪君已取得獨任辦理民事第一審通常程序之資格,爰依司法院民國114年3月19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500315號函、本院民事庭分案規則伍第11點,由本院合議庭撤銷指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改由法官王雪君行獨任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淑慧

法 官 林綉君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