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遠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律師複 代理人 陳亮妤律師被 告 薛楨純
周慶順律師即莊瑞雪遺產管理人余景登律師即吳田河遺產管理人蔡永傑蔡玉英蔡惠雯蔡黃美銓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前已裁定改行獨任審判程序,即已無繼續進行準備程序之必要,爰宣示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