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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劉雪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依民國112年7月18日系爭不動產估價鑑定報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3萬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合計 1 00000 高雄市○○區○○○段0000地號 屋頂突出物一層:42.16 屋頂突出物二層:37 合計:79.16 全部 2 高雄市○○區○○○路000號房屋頂層突出物

裁判日期: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