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9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智耀
鍾明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豐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附表所示不動產價額依112年7月18日估價鑑定報告為253萬3,120元,是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敗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53萬3,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8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抵押權設定內容 1 高雄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路000號房屋頂層突出物、權利範圍:全部) 登記日期:108年4月17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字號:108年新專字第11420號 權利人:鍾明潔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萬元 清償日期:137年11月28日 債務人:劉雪鳳、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標的登記次序:0003 證明書字號:108新證字第1588號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門牌號碼:○○○路000號房屋頂層突出物、權利範圍:全部) 登記日期:110年1月15日 權利種類:普通抵押權 收件字號:110年三新登字第930號 權利人:羅智耀 債權額比例:全部 擔保債權總金額:300萬元 清償日期:111年11月18日 債務人:劉雪鳳、高豐國際開發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標的登記次序:0002 證明書字號:111新證字第5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