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金字第14號上 訴 人 江䋭筬
楊沛瀠共 同送達代收人 徐仲志上列當事人與陳鴻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6,6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0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岷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嘉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