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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2號聲 請 人 弘瑋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嘉璘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定有明文。又破產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依破產法第5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等文件,且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等為釋明,而就聲請人名下財產狀況等,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該裁定附表所示事項,該裁定於113年11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任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