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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劉美芳代 理 人 黃有衡律師

陳倩宇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劉美芳破產。

選任余景登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自民國105年3月2日起擔任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榮生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聲請人配偶黃建榮為建榮生技公司唯一研發人員,負責研究抗病毒產品。惟黃建榮於113年8月間經診斷患有疾病、行動困難,無法再進行研發,建榮生技公司透過銷售剩餘商品亦無法負擔所有債務。建榮生技公司債權人要求聲請人必須擔任保證人或本票發票人,聲請人現積欠新臺幣(下同)67,398,815元債務,聲請人破產財團扣除別除權之金額則為12,091,811元,顯無法清償所有債務。然聲請人資產扣除相關破產費用支出及聲請人破產程序進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應尚有餘款可分配予全體債權人,具有宣告破產之實益,爰依破產法規定聲請宣告破產云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法第57條、第58條第1項、第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97條、第148條亦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為由,裁定駁回聲請(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581號裁定意旨參照)。而依破產法第95、96條規定,財團費用應包括: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㈣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財團債務則包括:㈠破產管理人關於破產財團所為行為而生之債務、㈡破產管理人為破產財團請求履行雙務契約所生之債務,或因破產宣告後應履行雙務契約而生之債務、㈢為破產財團無因管理所生之債務、㈣因破產財團不當得利所生之債務。

三、經查:

㈠、聲請人債務即破產債權部分:

1、聲請人有如附表一「查明債務金額」欄所示總計至少62,631,507元之債務等情,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位所載之證據可佐,堪認為真。

2、按對於破產人之債權,在破產宣告前成立者,為破產債權,但有別除權者,不在此限;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破產程序而行使其權利;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以行使別除權後未能受清償之債權,為破產債權而行使其權利,破產法第98條、第108條、第109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三所示土地,已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3,000,000元予債權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而依附表一編號1所示,高雄市大寮區農會函覆對聲請人仍有本金9,675,400元之債權未獲清償。又附表三所示不動產經鑑價後,價格約10,678,000元,有詠曜綠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報告書可參(院二卷第155-176頁),是高雄市大寮區農會實行抵押權後預計可全部受清償,無庸計入破產債權。

3、在扣除如前述2所示之數額後,聲請人之破產債權應至少為52,956,107元(計算式:62,631,507元-9,675,400元=52,956,107元)。

㈡、聲請人資產即破產財團部分:

1、聲請人有如附表二所示總計3,387元、美金59.3元(參酌臺灣銀行114年11月間現金買入歷史匯率,以1美元兌換新臺幣30.5元計算,約1,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存款等情,有附表二「證據出處」欄位所載之證據可佐,堪認為真。

2、聲請人名下如附表三、四所示高雄市大寮區土地及房屋,經鑑價後,價格合計約17,294,155元,有上揭詠曜綠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估報告書可參。而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31103號強制執行案件中,附表三、四土地房屋第1次公開拍賣之最低價額合計為18,000,000元,有本院114年10月28日雄院國113司執祥字第89975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在卷可參(院二卷第241頁)。以附表三、四土地房屋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18,000,000元計算(但仍尚有減價拍賣之可能),扣除高雄市大寮區農會行使有別除權之債權9,675,400元後(院一卷第301-303頁),應餘有8,324,600元(計算式:18,000,000元-9,675,400元=8,324,600元)

3、上開拍賣聲請人附表三、四房屋、土地金額,加計1所示聲請人現有存款項後,聲請人可供清償債務之財產應為8,329,796元(計算式:8,324,600元+3,387元+1,809元=8,329,796元)。

㈢、承前所述,聲請人積欠之債務為52,956,107元,與聲請人目前實際可成為破產財團之資產約為8,329,796元,足認聲請人之資產顯已無法清償債務,本件聲請人具破產原因,堪以認定。

㈣、破產實益:

1、查聲請人居住於高雄市,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本院限閱卷),其若經宣告破產後,必要生活費應列入財團費用。參考司法院所公布之114年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院一卷第77頁),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認為19,248元。再依同院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2點規定,破產事件之辦理期限為2年6個月,據此預估聲請人於破產程序進行期間前開破產財團資產支應之必要生活費用約577,440元(計算式:19,248元×30=577,440元)。

2、又依破產法第9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聲請人若經宣告破產後,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列入財團費用,其報酬並由法院斟酌案情繁簡、破產管理人處理破產財團之財產難易、時間長短、分配是否適當等事項,參酌會計師公會或律師公會酬金標準斟酌核定之,約為5萬元至10萬元不等。經審酌聲請人資產項目尚屬單純,而其破產債權則多屬借貸、保證等金錢債務,則所核破產管理人之報酬應不致逸脫上開範酬。又破產監查人亦為破產程序必備機關,依破產法第128條規定,破產法第84條規定於監查人亦準用之,是監查人之報酬應視為管理破產財團之費用,而列為財團費用。是破產程序所需支付之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包括破產管理人、破產監查人之報酬以及登報公告、製作表冊、往返法院閱覽案卷、召開會議、開庭、通知債權人等相關費用,認應約為15萬元。

3、則以聲請人之破產財團數額,扣除上開必要生活費用破產管理人、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及相關程序費用,應仍有約7,602,356元(計算式:8,329,796元-577,440元-150,000元=7,602,356元)可供運用,自應認有宣告破產之實益。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之資產不足清償債務,有前述破產原因,且其現有財產尚足組成破產財團並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清償優先債權,具有破產實益。是以,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按破產管理人,應就會計師或其他適於管理該破產財團之人中選任之,破產法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本院審酌社團法人高雄律師公會願任破產管理人之會員名冊中之余景登律師具律師資格,且有擔任破產管理人之經驗,應具處理本件破產管理事務之能力,復經本院徵詢,亦表示願意擔任本件破產管理人(院二卷第293頁),爰依前開規定,選任其為破產管理人。

六、按法院為破產宣告時,應選任破產管理人,並決定左列事項:一、申報債權之期間。但其期間,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5日以上,3個月以下。二、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但其期日,須在破產宣告之日起1個月以內,破產法第64條固有明文,惟本院就破產事件之事務分配,係將破產之裁定與破產裁定確定後之破產程序分由民事庭與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未免將來案件移由民事執行處法官辦理時作業時程難以配合,爰將此申報債權期間與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期日交由執行處承辦法官決定,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翁瑄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希潔附表一:(聲請人債務;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聲請人聲明之債務金額(院二卷第141-143頁) 發生原因 查明後債務金額 證據出處/備註 1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9,967,000元 消費借貸 本金 9,675,400元 (另有利息) ⑴高雄市大寮區農會114年7月31日陳報狀(院二卷第33-37頁) ⑵在附表三所示土地有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1,3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院一卷第頁301-308頁)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590,000元 消費借貸 本金 1,557,338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4日陳報狀(院二卷第181、193頁) 利息 86,123元 違約金 8,293元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2,689元 信用卡債務 本金 79,201元 中國信託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7月29日陳報狀(院二卷第39-47頁) 利息 5,179元 違約金 1,200元 訴訟費用 1,065元 4 臺灣土地銀行楠梓分行 5,875,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4,615,784元 臺灣土地銀行楠梓分行114年7月31日函(院二卷第49-63頁)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1,469,273元 5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5,159,000元 本票債務 本金 1,399,000元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7日陳報狀(院二卷第195-197頁)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楠梓分公司 7,374,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2,700,000元(另有利息及違約金) ⑴兆豐銀行楠梓分公司114年8月1日陳報狀(院二卷第107頁) ⑵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67號、114年度訴字第3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院二卷第109-121頁)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本金4,666,668元(另有利息及違約金)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72,818元 信用卡債務 186,993元 合作金庫銀行114年8月1日陳報狀(院二卷第65、73頁) 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行 1,730,000元 消費借貸 1,784,029元 合作金庫銀行114年8月1日陳報狀(院二卷第65、69頁)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行 2,840,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2,899,658元 合作金庫銀行114年8月1日陳報狀(院二卷第65-67頁) 1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岡山分行 18,769,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19,244,046元 合作金庫銀行114年8月1日陳報狀(院二卷第65、71頁) 11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草衙分行 2,504,000元 保證債務 建榮企業有限公司 916,657元 高雄銀行草衙分行114年11月10日函(院二卷第245頁) 12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9元 信用卡債務 無積欠款項 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18日函(院二卷第237頁) 13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93元 信用卡債務 無積欠款項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8月8日陳報狀(院二卷第203頁) 14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20元 信用卡債務 無積欠款項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4年7月31日函(院二卷第123頁) 15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3,335,600元 本票債務 無函覆結果;但右列裁定金額同聲請人聲明之3,335,600元。 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0964號、10963號民事裁定(院一卷第69-72頁) 16 劉怡君 8,000,000元 消費借貸 無函覆結果;但右列支付命令金額同聲請人聲明之8,000,000元 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6276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院二卷第145-146頁) 總計 67,398,815元 62,631,507元附表二:(聲請人資產存款部分;新臺幣)編號 銀行名稱 帳戶帳號 聲請人聲明剩餘金額 (院一卷第187-188頁) 查明後剩餘金額 證據出處 1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755元 0元 臺灣土地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14年6月30日函(院一卷第319-320頁) 2 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 0000000-000000000000 13,034元 0元 臺灣土地銀行中正分行114年7月3日函(院一卷第345-347頁) 3 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 000-000-00-000000 127元 127元 第一商業銀行十全分行114年7月3日函(院一卷第353-367頁) 4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苓雅分行 000000000000 2,256元 2,256元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資訊暨營運管理處114年7月1日函(院一卷第401頁) 5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三民分行 000-000000000000 69元 0元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4年6月27日函(院一卷第335-341頁) 6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0000 46元 46元 臺灣銀行國內營運部國內票據集中作業中心1147月3日函(院一卷第369-373頁) 7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0000000-00-00000-0-0 0元 0元 高雄市大寮區農會114年7月2日函(院一卷第329-333頁) 8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 無 0元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14年7月1日函(院一卷第377、381頁) 9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000000000000 181元 181元 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114年7月1日函(院一卷第377-379頁)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南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000 0元 0元 國泰世華商業南高雄分行114年7月1日函(院一卷第323-327頁) 1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高雄分行 000000000000 美金58.16元 美金58.16元 國泰世華商業東高雄分行114年7月15日函(院一卷第407-410頁) 12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武廟分社 00000000000000 845元 645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4年7月10日函(院一卷第395-399頁) 13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陽明分社 00000000000000 有開戶,查無資料 66元 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14年7月10日函(院一卷第393頁) 1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 0000000000000 美金1.14元 美金1.14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岡山分行114年7月14日函(院一卷第403-405頁)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 0000000000000 0元 0元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順分行114年7月8日函(院一卷第387-389頁) 1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0000000000000 有開戶,查無資料 查無交易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屏東分行114年7月23日函(院一卷第435-437頁) 1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 0000000000000 有開戶,查無資料 查無交易明細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光華分行114年7月28日函(院二卷第233-235頁) 18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0元 1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有開戶,查無資料 20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 有開戶,查無資料 2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0000000 66元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14年7月7日函(院一卷第375頁) 合計 17,313元 美金59.3元 3,387元 美金59.3元附表三:(聲請人資產土地部分)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最高限額抵押權 (新臺幣)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高雄市 大寮區 上寮南 250 562 全部 第一順位:高雄市大寮區農會 金額:13,000,000元 第二順位: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額:4,800,000元 備註:此筆已清償(院二卷第151頁、第249頁)附表四:(聲請人資產建物部分)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94 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一層:328.81 合計:328.81 雨遮:28.82 全部 高雄市○○區○○路000巷0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5-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