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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附民移簡字第 55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55號原 告 陳麗娟被 告 陳宣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2號),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其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準備程序期日到庭,當庭表明不願意在言詞辯論期日出庭(見本院卷第76頁),是被告業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預見將個人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被作為供詐欺被害人匯款之人頭帳戶,然為獲借貸,縱使所交付之金融帳戶經他人用以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即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亦不違背渠等本意,而基於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112年1月4日前某日,將其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彰銀帳戶)、高雄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委由空軍一號寄送予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程樂」之人,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嗣程樂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1年11月8日起,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財經大師-張真卿,向原告佯稱:可在「Aqueduct」平台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原告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分別於112年1月4日10時58分許、同日11時19分許,各匯款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系爭彰銀帳戶後,旋遭不詳姓名之人轉出。被告交付系爭彰銀帳戶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之行為,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且被告侵害行為與原告財產權受害間具有因果關係,爰依法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現在沒工作,錢雖然匯款到伊帳戶,但不是伊拿走,目前執行中也沒有辦法賠償。伊是冤枉的,並引用刑事審理中之答辯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查本件被告將其所申設包括系爭彰銀帳戶在內之金融帳戶資

料交付身分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原告因受詐欺集團成員之詐騙而依指示將分次將10萬元匯入系爭彰銀帳戶後,旋遭轉走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且有本院113年度金簡上字第51號刑事判決書在卷可稽,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得相關刑事偵審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真實。被告雖以上詞置辯,惟被告前因提供金融帳戶予他人使用而犯刑法幫助詐欺罪,經判處罪刑及為緩刑宣告確定之事實,有另案判決書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刑事簡上卷第71、77至85頁),而其於另案係執與本件相同之辯詞,是被告因另案遭判刑,當得預見隨意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與身分不詳之人使用致他人財產權受害者,在刑事為犯罪行為,在民事則為侵權行為,其猶將系爭彰銀帳戶交付不詳之人,致原告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則其主觀上具有侵權行為之不法故意,自得確認,是被告答辯之詞,並不足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交付其申辦之系爭彰銀帳戶資料予不詳詐欺集團成員,原告因受詐騙而將匯款,詐欺集團成員再將款項層轉他處,是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而原告所受損害與被告之作為亦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原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從而,原告依首開法律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受害金額10萬元,核無不合,而得准許。

㈢原告對於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

給付,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係於113年5月8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佐(見附民卷第11頁),加計10日於000年0月00日生送達效力,是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自送達翌日即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

四、據上所述,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10萬元,及自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翁瑄禮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惠雯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