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1號上 訴 人 巫靜宜被 上訴人 侯秀霞訴訟代理人 蔡紘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 年9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饒志民
法 官 莊維澤法 官 王宗羿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許丘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