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53號上 訴 人 周登春被上訴人 周昭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鳳山簡易庭114年度鳳簡字第1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為叔姪關係且毗鄰而居,兩造於民國111年12月31日11時35分許在兩造上開住處前巷道發生言語衝突,上訴人明知上開處所係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竟分別以「廢人」、「幹」、「你娘機掰」、「幹你祖罵」(以上均臺語)等言詞接續辱罵被上訴人,貶低其人格及社會評價,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致其受有精神上痛苦,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新臺幣(下同)30萬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上訴人則以:上訴人於上開時、地對被上訴人口出「幹」、「你娘機掰」、「幹你祖罵」等語(下稱系爭言語)不爭執,然本件係因被上訴人錄影並質疑上訴人是否罵其廢人,與其母親未經上訴人同意擅自踏入上訴人住處,兩造因而發生爭吵而口氣不佳,系爭言語為上訴人出於憤怒所為表達不滿情緒之口頭禪,言詞雖粗鄙並使被上訴人主觀感到不快,然衡諸兩造發生爭執之前因後果、上訴人所處情境等表意脈絡等客觀情境為整體評價,應可認上訴人非無端針對被上訴人之名譽為恣意攻擊,且系爭言語應尚未達到否定被上訴人自我人格尊嚴之程度,從而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語應未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且上訴人對被上訴人為系爭言語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49號(下稱系爭刑案)判決無罪確定,是被上訴人本件請求應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於原審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定被上訴人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上訴人給付5,000元,及自113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則聲明:上訴駁回(另被上訴人就原審其餘敗訴部分均未上訴,該部分業告確定)。
四、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於111年12月31日11時35分許,在兩造住處前巷道,發生如附表所示之言語衝突,被上訴人之母親亦在場。
㈡上訴人上開行為涉犯公然侮辱罪,經本院113年度易字第36號
案件判決判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壹日。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後,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上訴人無罪。
五、爭執事項:㈠上訴人有無對被上訴人說「廢人」?若有,有無不法侵害被
上訴人之名譽權?㈡上訴人說「幹」、「你娘機掰」、「幹你祖罵」,有無不法
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六、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上訴人有無對被上訴人說「廢人」?若有,有無不法侵害被
上訴人之名譽權?⒈經查,證人周許菊枝到庭證稱:於111年12月31日11時,伊從
果菜市場回來,被上訴人就問上訴人說:為什麼上一次到我們家叫他弟弟會那麼大聲,你是要來硬的。上訴人就罵被上訴人廢人,被上訴人又質問上訴人一次,上訴人又再罵一次廢人,共罵2次等語(見本院卷第76頁)。核與上訴人前於原審及系爭刑案一審時均坦認,有對上訴人罵「廢人」等語相符,則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於附表所示衝突前曾罵其「廢人」應堪採認。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否認上情,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又「廢人」一詞,係指無用之人,有輕蔑他人、使他人難堪之意涵,依據社會通念,顯然具有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再從事發情境,上訴人僅因不滿被上訴人質疑其先前叫其弟弟吃飯聲量太大,即在公開場所無端向被上訴人以台語陳述「廢人」,且兩造素有嫌隙,足見上訴人確有貶損被上訴人名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意無訛,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上訴人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核屬有據。
⒉至於上訴人雖辯稱其已經刑事判決無罪確定等語,惟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13年度上易字第249號判決已敘明其係基於刑罰最後手段性,依憲法法庭之判決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作成限縮可罰範疇之意旨,而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尚不足以證明上訴人前開言論構成犯罪(見本院卷第21至28頁),然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與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要件既有不同,且民事法院本得獨立認定而不受刑事判決之結果拘束,自難執此無罪判決率認上訴人無庸負擔民事賠償責任。從而,本院已綜合考量兩造如附表所示衝突係上訴人先辱罵被上訴人「廢人」、語意脈絡情境,並經權衡被上訴人之名譽權與上訴人之言論自由,而認定上訴人所言「廢人」已恣意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人格尊嚴及實質社會評價,而逾越社會上理性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如前,上訴人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故其所辯尚難可採。㈡上訴人說「幹」、「你娘機掰」、「幹你祖罵」,有無不法
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⒈按表意人對他人之評價是否構成侮辱,除須考量表意脈絡外
,亦須權衡表意人之言論自由與被害人之名譽權。就表意脈絡而言,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文化脈絡、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次就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而言,則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或按個人語言使用習慣及修養,習慣性混雜某些粗鄙髒話,或只是以此類粗話來表達一時之不滿情緒,縱使粗俗不得體,亦非必然蓄意貶抑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⒉本件上訴人確有於上開時、地,如附表所示對被上訴人出言
系爭言語。惟查,本件上訴人出言系爭言語之場合,係因被上訴人手持錄影一路逼問上訴人是否罵他「廢人」後,上訴人已退回其住處,然被上訴人持續跟隨,上訴人已多次出言警告被上訴人不要侵入其所有之土地,被上訴人置之不理,表示要告上訴人,上訴人方以系爭言語表達不滿。本院審酌系爭言語雖屬粗鄙言詞,惟上訴人出言之緣由,為雙方已發生爭執,彼此間皆有不滿之情緒,又被上訴人侵入上訴人之私領域,令上訴人感到遭受侵犯,上訴人為系爭言語並非毫無緣由,亦非無端針對被上訴人之名譽人格為恣意攻擊,縱系爭言語令被上訴人感到不快,然被上訴人自行引發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揆諸前揭意旨,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不得因上訴人有負面用詞,即認上訴人所為該當不法侵害被上訴人之名譽權。
㈢再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
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所受精神上痛苦之程度、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其他各種情形,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51年台上字第223號裁判要旨參照)。本件上訴人無端向被上訴人以台語陳述「廢人」,侵害被上訴人名譽權,已如前述,查被上訴人為研究所畢業、教職、月薪約25,500元;上訴人為小學畢業、已退休、無收入,分據兩造陳述在卷(見原審卷第55、97頁),復依職權調取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稽(外放個人資料卷),茲審酌上開兩造之身分、地位、教育程度、經濟能力,與上訴人侵害程度、對被上訴人所造成之損害等一切情狀,認被上訴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5,000元,核屬適當。
七、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5,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就上開應予准許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瑋
法 官 楊景婷法 官 鄧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依潔附表編號 刑事一審勘驗內容(見刑事一審卷第47至49頁、擷圖見第57至95頁) 警方製作譯文(見警卷第27至28頁) 1 畫面一開始是告訴人持手機拍攝走在前方的被告,此時雙方行走在公開的巷道上(擷圖編號1),告訴人上前質問被告是不是罵他廢人,被告則回說何時罵他,告訴人接著說「你罵人廢人不敢說是不是」,要被告再說,說被告罵他廢人。被告走回位於大馬路上的自家住處前,告訴人繼續跟上(擷圖編號2),被告要告訴人不要踏進他家的地,告訴人持續說被告罵他廢人,被告則對告訴人重申這是他的地,要告訴人不要靠近並動手推告訴人(擷圖編號3)。告訴人此時質疑被告剛剛就有踏進他家的地,被告則稱那間房子是他哥哥弟弟的房子,並於畫面時間0分36秒,說了一聲「幹」(擷圖編號4),告訴人繼續逼問被告罵他廢人還罵他幹,並稱房子是他母親所蓋。畫面時間0分54秒,接著繼續再說被告罵他幹及罵他廢人做什麼(擷圖編號5),並揚言要告被告。 影片時間:0000-0000周昭良:你是跟我說什麼啊?你跟我說什麼?你罵我廢人喔?周登春:我就不是罵你啦。周昭良:你罵我廢人,你不敢說是不是啦?周登春:你不要踩到我的地,這我的地,你不要踩到我的地。周昭良:你罵我廢人喔?周登春:你不要踩在我的地,你出去,這我的地,你出去(動手推擠周昭良)。周昭良:你不要推我啊。影片時間:0000-0000周昭良:你罵我廢人,還罵我幹。周登春:那你家?你不要臉,那你家?那我哥哥的房子。周昭良:拿證明出來啦,你說殺毀啦你啊。周登春:那我小弟的房子,跟我大哥的房子啦。周昭良:那我媽媽的房子啦,我媽媽蓋的啦,你還罵我幹?你罵我廢人幹嘛?要告你啦。周登春:你給我出去。 2 被告繼續叫告訴人不要踏進他的地,但告訴人稱剛剛被告也有去他們的住處,而那間房子是他母親所蓋,告訴人持續逼近,被告便動手將告訴人往外推(擷圖編號6),告訴人問說被告是罵他什麼,被告回稱他沒有罵告訴人。畫面時間1分16秒,畫面出現一名老人(擷圖編號7),之後被告向旁邊一看,於畫面時間1分21秒,告訴人母親周許菊枝出現,被告要她出去,並動手推她(擷圖編號8)。告訴人向前要被告別推周許菊枝,此時畫面再出現一名老人(擷圖編號9,該老人即告訴人之父親),被告持續強調這是他的地,告訴人則稱要叫警察來,並質問他憑什麼推人。一旁的老人要被告進去住處內,告訴人則質疑對方是不是也想淌混水(擷圖編號10),雙方略起口角,被告見狀又再度走出住處大門,要告訴人母子不要踏進他的地,告訴人則質疑這不是他的地。 影片時間:0000-0000周登春:你出去,這我的地你出去(推擠周許菊枝)。周昭良:欸你不要推人啦,你創殺毀啦你啊。周登春:你踩到我的地。 3 畫面時間2分4秒,被告與另外一名老人一同退回住處內(擷圖編號11),告訴人逼近,繼續稱被告罵人,此時被告見狀又再度走出房子動手推告訴人,及作勢要打周許菊枝,要他們二人離開他的地(擷圖編號12)。雙方持續僵持,畫面時間2分22秒,被告走進房子內,告訴人稱要叫警察,此時告訴人拍向站在一旁的老人,質問他是不是也是要同被告一夥,該名老人則要告訴人不要再繼續下去(擷圖編號13)。畫面時間2分40秒,被告再度回到門邊,並打算關上拉門(擷圖編號14),並叫告訴人及其母親出去,但告訴人卻再度向前。畫面時間2分45秒,被告因此又再度走出房子動手推告訴人,要告訴人不要踏進他的地(擷圖編號15)。畫面時間2分48秒,告訴人對被告罵「幹你…」。畫面時間2分51秒,被告聽到後便手指著告訴人並罵「幹你娘機掰」(擷圖編號16),並稱告訴人罵他,告訴人說他就是罵他。畫面時間2分54秒,被告持助行器並對著告訴人罵「幹你祖嬤」(擷圖編號17、18)。此時告訴人卻反稱誰罵你啊,你敢打我試試看,被告則稱你是罵什麼,你踏進我的地,周許菊枝則對被告說被告都可以踏進他家的地,為何他們不行,被告回說那是他弟弟哥哥的房子。後續雙方持續對房子出資多寡爭執,一旁老人則將被告住處的大門拉上(擷圖編號19),隔開雙方,待大門即將完全關上時,可從玻璃大門倒影看見周許菊枝及該名老人的倒影(擷圖編號20),影片結束。 影片時間:0000-0000周登春:你們給我出去,不要踩到我的地。周昭良:我跟你說,你不要...。周登春:你不要踩到我的地啦。周昭良:...。(模糊)周登春:你譙我?你娘機掰你譙我?周昭良:我當時給你譙啦?周登春:幹你祖罵(持登山杖攻撃周昭良)。你譙我?周昭良:誰給你譙啦?你打我看看?周登春:你譙沙小?周昭良:你推我,我有譙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