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269號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 鄭美英
張簡昭溢
李容瑢張瀚洋(即許郡容之訴訟承受人)
王馦如鄭羽珊林文雄張簡承洋
蔡南施羅乃維上10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 楊港珠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須行調查之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74條第2項規定,裁定命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