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94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黃沂雯訴訟代理人 黃政廷律師被上訴人即上 訴 人 陳乃菁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乃菁給付部分,暨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及訴訟費用之負擔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沂雯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沂雯之上訴駁回。
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沂雯負擔。
事 實
一、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黃沂雯(以下逕稱姓名)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5月間合資經營「根本生活有限公司」等事業,惟因兩造理念不合,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陳乃菁(以下逕稱姓名)竟於兩造合作經營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診所(下稱系爭診所)內,於如附表所示時間,對附表「在場之人」欄所示之人,口出如附表「言論內容」欄所示之言詞,致伊之名譽、信譽受到減損,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規定,請求陳乃菁賠償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50萬元等語。並聲明:㈠陳乃菁應給付黃沂雯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乃菁則以:黃沂雯所指摘妨礙名譽之言論,均係於兩造因合夥經營理念、互信基礎動搖,伊基於合夥糾紛、帳款不明等事實所為意見之表達,絕非刻意詆毀黃沂雯,更無欲使其名譽損害之意。又黃沂雯明知兩造同意裝設監視器之範圍僅有咖啡館與日照中心之區域,卻於系爭診所診間內裝設監視器,且明知兩造已就合夥關係有重大歧異,仍執意不法取證本件相關錄音及錄影,已顯然侵害伊、所有門診病患與家屬之隱私權,足認黃沂雯有私人不法取證之行為。又黃沂雯曾就附表所示之內容提起妨害名譽告訴,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下稱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28263、28
264、28265號為不起訴處分,並認定「對話記錄具私密性及非公開性」,經黃沂雯聲請再議,仍經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以113年度上聲議字第3005號駁回再議而確定。黃沂雯長期留存並調取該等非公開活動之影像與聲音,並藉此興訟,實不可取等語置辯。並聲明:㈠黃沂雯之訴及假執行均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審理結果,為判命陳乃菁應給付黃沂雯5萬元,及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為附條件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另駁回黃沂雯其餘之訴,而為黃沂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之判決。
㈠黃沂雯就其敗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理由除援引
原審陳述外,補充陳述略以:原審認事有用違誤,陳乃菁惡意散布「詐騙集團」、「騙子」、「偷拐搶騙」等言詞,嚴重貶損伊之社會評價,更使周遭同業與潛在合作方對伊產生疑慮,且致承接案件量較往年同期明顯下降,減幅達60%,對伊之職業名譽、經濟狀況均造成重大打擊等語。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黃沂雯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陳乃菁應再給付黃沂雯45萬元,及自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陳乃菁則答辯聲明:駁回黃沂雯之上訴。
㈡陳乃菁就其敗訴部分亦提起上訴,上訴理由除援引原審陳述
外,補充陳述略以:伊所述均係基於確信之事實,且以夾敘夾議之方式就陳述兩造間合夥之紛爭提出質疑,屬主觀意見表達,用詞無偏激不堪。又如附表編號2.2、6.4所示言讑,亦係伊與母親、診所工作人員或友人間一對一之談話過程,均係個人觀感想法為真實下所為陳述,自應賦予較大對話空間,應免言論自由受過度拑制。另伊從未同意黃沂雯在系爭診所診間裝設監視器,是黃沂雯據此提出之原證3至原證11之監視器錄音錄影屬非法取得,不得提出作為本案證據等語。並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陳乃菁部分廢棄。㈡前開廢棄部分,黃沂雯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黃沂雯則答辯聲明:駁回陳乃菁之上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民事訴訟法雖未就違法取得之證據為證據禁止之規範,惟法
院於民事訴訟程序所為之證據調查仍屬公權力執行之性質,倘若私人透過犯罪或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行為所取得之證據,無論不法程度均可一律適用,將促使人民為達到自己訴訟利益,不惜一切代價,以侵害他人權利行為之手段蒐集證據,顯有誘使犯罪之虞,而破壞整體法秩序平衡。準此,實務上有認為違法取得之證據是否有證據能力,應從誠信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憲法權利之保障、違法取得證據侵害法益之輕重、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必要性,及防止誘發違法收集證據之利益(即預防理論)等加以衡量。苟欲否定其證據能力,自須以該違法收集之證據,係以限制他人精神或身體自由等侵害人格權之方法、顯著違反社會道德之手段、嚴重侵害社會法益或所違背之法規旨在保護重大法益或該違背行為之態樣違反公序良俗者,始足當之(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46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55號、108年度台上字第663號判決意旨)。
㈡經查,兩造前於111年1月間約定合夥出資成立根本生活有限
公司,且以公司名義經營「陳乃菁診所(即系爭診所)」、「過日子長照中心」、「記條條有限公司(經營咖啡餐飲)」等事業,亦約定上開事業之營業利潤拆分方法及比例,此情有111年1月28日、4月20日、5月13日商業合夥契約書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3至140頁)。嗣兩造再於111年8月3日簽訂商業合資契約書(下稱系爭合資契約),約定根本生活有限公司及所附設過日子長照中心仍由雙方合資營運,系爭診所由陳乃菁單獨營運,記條條有限公司由黃沂雯單獨營運,營運成本各自負擔,但同意每月營業淨利超過30萬元部分,每萬元提撥30%即3,000元至根本生活有限公司,此有111年8月3日商業合資契約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87至90頁)。又查,本件黃沂雯提出如附表所示陳乃菁與他人之對話內容,係擷取自安裝在系爭診所診間內監視器之錄影錄音資訊,此情為兩造所未爭執。再者,上開監視器總機放置在過日子長照中心內,系爭診所、過日子長照中心位在同一棟大樓,但系爭診所位於1樓,過日子長照中心位於2樓,出入口各自獨立,各自面對不同馬路,此經陳乃菁當庭陳述,未見黃沂雯就此有所爭執(見本院卷第99頁),可認屬真實。
㈢兩造關於合夥經營之事業,既經系爭合資契約之約定,系爭
診所已歸由陳乃菁單獨經營,其依重行訂定後之前開契約,亦僅負有應就營收淨利超過定額部分,按一定比例提交予仍雙方仍合作經營之根本生活有限公司之義務,則系爭診所自其時起已非雙方共同經營之標的,而類同由陳乃菁獨資經營,則其就系爭診所營運方針、內部事務得自主決策及主導,不受外力干擾,且診所內部空間亦由其掌握管理,自得期待診所內部醫事從業人員、病患活動之隱密及不公開,不受無關他人無理查探及窺知。而黃沂雯明知上情,基於誠信原則及保障他人隱私,本應將監視器總機送還陳乃菁或通知陳乃菁取回,縱未取回,其也無任意查看監視器攝錄內容之正當理由,而黃沂雯未有此舉措,反將監視器總機繼續容留於長照中心且任意查看其中攝錄內容,已有未合。加以如附表所示為111年10月至111年12月對話言論,時間跨度長達2個月,衡情黃沂雯並無由得悉陳乃菁於特定日期有為該等言論,可據推知黃沂雯應係長時間逐日逐時查看監視器攝錄內容,始得確知陳乃菁曾有不利於己言論並予截錄,則在診間出入活動之不特定醫護人員、病患之言行,形同處於隨時遭監聽、監視之狀態,就其等隱私權之侵害不可謂不重大,相較於黃沂雯此舉係為查知與蒐集陳乃菁個人有無批評自己言行之證據,其所欲保護之個人私益難謂重於因此所侵害之不特定人公益,可認與比例原則亦有未符。至黃沂雯主張:陳乃菁於111年11月間仍親自移動監視器,顯然知悉有監視器存在且係經其同意而設置,卻仍繼續散布如附表所示言論,顯然是有故意,且陳乃菁對其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業經高雄地檢署以112年度偵字第25996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高雄高分檢亦將陳乃菁再議駁回等語,惟查,前開不起訴處分書所認定之事實,本即不拘束本院,況檢察官認定之事實及其理由,與本院上開認定之事實及理由並不相同,故尚無從持以為有利於黃沂雯之認定。據上所述,黃沂雯上開所為並非適正之行為,其因此所取得之如原證3至原證11之錄音錄影事證,應認不具證據能力,不得做為本件證據。
㈣又經排除黃沂雯此部分證據後,就其所主張陳乃菁有不法侵
害其名譽權之言論乙節,已別無其他證據可為佐證,則其本件所為主張及請求,即難認為有理由。
五、據上所述,本件黃沂雯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陳乃菁應給付5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審為黃沂雯一部勝訴之判決,尚有未洽,陳乃菁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2項所示。又原審為黃沂雯敗訴部分,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黃沂雯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認與判決基礎之事實及結果並無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黃沂雯之上訴為無理由,陳乃菁之上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翁瑄禮法 官 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惠雯附表:
編號 日期 言論內容 在場之人 1 111年10月21日 他那個男朋友也是一個垃圾。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鳳室 診所志工林進民 2 111年10月26日 1.他那個男朋友跟她是一丘之貉。 2.瓊慧也是被騙、她(指黃沂雯,下同)在等一個機會賣掉,好好賺一筆,她要賣掉、她的騙術應該可以、她是詐騙集團、她都騙有錢人,有錢人沒那麼好騙。 3.她未照規矩建築,都偷吃步、偷工,能騙就騙,能少就少。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鳳室 護理師蘇秋萍 3 1ll年10月31日 接下來名聲要毀壞的是瓊慧,因為她(指黃沂雯)是拿瓊慧名字騙人。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鳳室 護理師蘇秋萍 4 111年11月01日 她要賺我兩筆、我遇到騙子了(指黃沂雯)、遇到騙子沒關係,不要讓騙子再繼續騙人。 護理師蘇秋萍 被告友人陳克豪及其女兒 5 111年11月03日 1.沒想到騙我那600萬,房子還沒蓋好。 2.想要隨便從我身上騙點錢。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鳳室 護理師蘇秋萍 莊姓志工 6 111年11月05日 1.要再騙15人。 2.所有她有點狐假虎威。 3.偷拐搶騙。 4.她的本業就是騙子阿。 5.問黃沂雯是不是騙子、應該是個騙子、真的是大陸騙了他一把、你認識的就是個小騙子。 6.騙子遇到騙子,兩個騙子還蠻適合的。 被告友人劉盈慧 7 111年12月14日 1.打著我的名號…這裡只要做起來,無論如何都跟她(JFD黃沂雯,下同)有關係,她就可以去騙人。 2.打著我的名義,在全台灣到處去騙人…她就可以用我的名字、可以變成加盟廠商去騙人。 3.不要讓她害人…我就是不想便宜她…她用這個模式去騙全省的別人。 4.像她這種惡人,就是要讓她在台灣吃屎,她在大陸怎麼騙,用大陸的招來騙台灣人,都要讓她第一場吃屎…就是要讓她吃屎。 診所志工林進民 員工李林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鳳室 8 112年12月22日 她就是想用這種模式去騙像我這種給她1000萬,她抽500萬走,蓋一蓋送給別人做,這樣比較好賺阿…她那種投機的,一次都是300、500萬…應該騙很多人了…她在大陸應該是騙到掃地出門…她應該是在那邊騙不下去了。 被告母親即診所藥師郭鳳室 護理師蘇秋萍 員工李林 護理師黃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