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218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柏文瑛訴訟代理人 朱庭禾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陳惠萬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簡字第17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9,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7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楊境碩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珮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