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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上字第 237 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簡上字第237號上 訴 人 方家茜訴訟代理人 洪紹倫律師

洪紹頴律師被上訴人 鄭智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9日本院高雄簡易庭114年度雄簡字第9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8日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與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確認判決除去者而言。

查上訴人持有附表所示本票(下稱系爭本票),並主張對被

上訴人享有票據債權,而被上訴人否認其曾簽發系爭本票,兩造間就系爭本票債權是否存在已有爭執,致被上訴人法律上地位處於不安之狀態,且得以本件確認判決予以除去,故被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自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貳、實體事項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執系爭本票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強制

執行(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6125號),然兩造間並無任何權利義務關係,伊亦未簽發或授權他人簽發系爭本票,該本票上簽名顯係遭他人偽造等語。爰依法請求確認系爭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確認上訴人持有系爭本票,對於被上訴人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上訴人則以:被上訴人應證明系爭本票非其簽發。又系爭本

票之原因關係為消費借貸,此係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父鄭勝議向伊借款,當時伊要求需有另1名共同發票人才願意借款予鄭勝議,因此被上訴人才會簽發系爭本票,是以被上訴人為共同借款人等語置辯。並聲明:被上訴人之訴駁回。

原審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不服而提起上訴,除仍為前揭

抗辯外,另主張:原審依肉眼辨別比對起訴狀、系爭本票上兩個「鄭」字運筆特色不一,及系爭本票上「鄭勝議」、「鄭智偉」之「鄭」字運筆特色一致,認系爭本票並非被上訴人簽發,並未以其他方式調查,調查顯未完備。原審亦未就被上訴人有無授權他人簽發一事進行調查,即採對被上訴人有利之認定,此舉對上訴人有顯失公平等語。並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兩造不爭執事項(簡上卷第110、131頁)㈠被上訴人為鄭勝議之子。

㈡鄭勝議向上訴人借款250萬元,並簽立借款契約書暨本票(司票卷第11頁)。

㈢客觀上,借款契約書暨本票上,借款人欄為「鄭勝議」、

發票人姓名分別為「鄭勝議」、「鄭智偉」,並均蓋有「鄭勝議」印文(司票卷第11頁)。

兩造爭點

系爭本票上發票人欄「鄭智偉」之署名,是否為被上訴人本人親簽?本院之判斷

㈠按私文書應由舉證人證其真正,民事訴訟法第357條前段定

有明文。又票據上之簽名,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58條規定推定該私文書為真正,惟仍須以該簽名確為本人或其有權代理人所為已經證明為前提,尚不得僅因票據上書有某人姓名,即逕行推定為該人所簽發。

㈡查被上訴人已明確否認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欄所載「鄭智

偉」之簽名為其本人所為,上訴人復執該本票主張對被上訴人享有票據債權,並明示上訴人係到場親簽該本票(簡上卷第130頁),則系爭簽名確為被上訴人本人所簽屬系爭本票票據權利發生之要件事實,自應由上訴人負舉證責任。

㈢系爭本票連同被上訴人之真正簽名一併送法務調查局,鑑

定系爭本票上共同發票人欄「鄭智偉」字跡,是否為其本人簽署而無結果一節,有該局114年12月11日函在卷可查(簡上卷第75頁)。復經本院比對系爭本票共同發票人「鄭智偉」簽名與被上訴人所提起訴狀之真正簽名,其筆勢、結構及運筆特徵,如「鄭」字左下角、「智」字右上角及下側、「偉」字右側中段(司票卷第13頁、原審卷第8頁)均有明顯差異,反與被上訴人之父鄭勝議之簽名特徵較為相近。堪認上訴人所舉證據尚不足證明系爭本票係由被上訴人簽發,因此上訴人張其對被上訴人享有系爭本票債權,即難採認。

綜上所述,被上訴人依法請求確認系爭本票所載債權不存在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從而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上訴意旨猶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於判決之基礎及結果均無影響,無庸一一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王耀霆

法 官 翁瑄禮法 官 賴寶合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珮綺附表發票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鄭智偉 鄭勝議 112年11月1日 2,500,000元 112年11月15日

裁判日期:2026-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