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325號上 訴 人 陳何秀媚 何孝順何孝勳兼 共 同訴訟代理人 何秀玲被 上訴人 圓好圓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品龍訴訟代理人 黃韡誠律師 龔柏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瑜玲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