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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字第32號原 告 林素梅訴訟代理人 朱盈吉律師複代理人 陳彥廷律師被 告 有限責任高雄市凱旋計程車運輸合作社(即更名前

「有限責任高雄市亞太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朱宏誠訴訟代理人 洪錫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為釐清被告有無聘僱王清正、王清正是否基於被告職員身分為原告支付本件費用,有調取兩造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勞上字第25號案卷之必要,故本件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逸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芷萱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