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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簡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9號原 告 莊育峯訴訟代理人 陳思道律師被 告 趙柏村訴訟代理人 王璿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4年4月16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5月19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致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莊佳蓁

裁判案由:修繕漏水等
裁判日期:2025-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