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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柴子竣被上訴人即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2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7,13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857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儲鳴霄附表:(單位:新臺幣,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項目 金額 起訖日 利率 金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本金 4,377,305元 - - 4,377,305元 利息 計算本金 - - - 4,377,305元 自113年6月30日起至114年2月9日(即起訴前一日)止 10% 269,834元 合計 4,647,139元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