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江明鍀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4日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限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到院,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李怡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日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