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1號原 告 古幸祥法定代理人 古忠平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黃瑄芃律師吳孟芬複 代理人 邱敬瀚律師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啓賢訴訟代理人 王維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5年8月21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兩造經移付調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雪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