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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保險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朝宗、葉名騏、葉名庭、葉育均間給付保險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6,4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194 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傑琦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5-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