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保險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肇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念庭間請求返還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是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7,3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葉逸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佩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