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事聲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37號異 議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翁培祐相 對 人 荃佳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永堂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全球榮登國際茂益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全球榮登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韻芳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