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事聲字第33號抗 告 人 陳明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抗告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等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5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