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8700號債 權 人 慶發漁具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景洲債 務 人 裕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陳昭佑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有誤寫之情形,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債務人裕航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蔡欣霖、陳昭廷」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昭佑」。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因債務人有經股東會選任清算人陳昭佑,本院前揭支付命令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有誤載,致有如
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