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18890號債 權 人 正勤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有關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福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選任臨時管理人案件最新進度。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