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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195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4年度司促字第19517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威帝嘉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睫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壹拾玖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4年08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619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釋明文件:電信費清單及催繳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