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6號債 權 人 德安街公教住宅甲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致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春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確切之請求金額,請撤回支付命令送件費500元之聲請(請求金額含聲請支付命令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惟又於請求標的請求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上開支付命令聲請費用500元係重複請求)。
二、釋明存證信函郵資及處理費153元之請求依據,如無法提出請撤回其聲請。
三、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周致中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四、釋明確切之債權人名稱(依聲請狀之蓋章名稱為"德安街公教住宅甲區「大樓」管理委員會")。
五、請提供門牌「高雄市○○區○○街0巷00號5樓之2」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
六、債務人吳春枝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