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06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6號債 權 人 德安街公教住宅甲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致中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黃德發、黃星諺、黃培甄、黃培毓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春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

二、釋明吳春枝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吳春枝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

四、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周致中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

五、提出案外人吳春枝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街0巷00號5樓之2地號之所有權歷次異動索引(異動索引應載明所有權人完整姓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