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0656號債 權 人 德安街公教住宅甲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周致中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星諺、黃培甄、黃培毓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由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30日裁定命於送達5日內補正被繼承人吳春枝之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釋明吳春枝繼承人為何及各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被繼承人吳春枝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查詢結果資料、提出貴委員會經區公所備查立案之證明及周致中當選為主任委員經報備之證明、提出案外人吳春枝所有坐落高雄市○○區○○街0巷00號5樓之2地號之所有權歷次異動索引(異動索引應載明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該裁定正本並於115年1月5日送達債權人收受,迄今未據補正,應認其債權不合程式及要件,依首揭法條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李曜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