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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206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20698號債 權 人 欉彥銘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乙軒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確定終局判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故確定之終局判決已有執行力,債權人即得執之為執行名義向管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債權人就該請求標的已判決確定之同一債權重複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為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主張上開債權既經本院114年度鳳小字第730號判決確定在案,則債權人對該訴訟標的依法自不得更行起訴。而債務人固有不依照判決主文履行情事,債權人僅得逕持前開確定判決向管轄之執行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核無重為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揆諸首揭說明意旨,本件債權人就該債權已判決確定之同一事實件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顯於法不合且欠缺權利保護必要,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