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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促字第 62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6246號債 權 人 倪青緯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儷霜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兩造間之不動產租賃契約業經本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伍婉嫻事務所作成113年度雄院民公嫻字第1249號公證書,載明「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之房屋租金或違約,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出租人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依上開說明,聲請人即得據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其重複聲請發支付命令,無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5-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