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促字第7563號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富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許富慈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求懲罰性違約金之依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裁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5-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