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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44號聲 請 人 黃傳勝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黃傳勝為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為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後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10日清算完結,且經本院核備,請求准予指定聲請人擔任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其為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清算人,及該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准予備查函、總公司會議紀錄、簿冊保管人願任同意書等文件,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91號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指定簿冊保存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聲請人為新加坡商馬光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5-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