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67號聲 請 人 陳宏基上列聲請人聲報全富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屬公司非訟事件,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是否為合法之聲報,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334條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完結。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全富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全富公司)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由聲請人就任清算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日函准備查在案;現已清算完結,爰依公司法第93條、第331條及非訟事件法第180條規定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三、查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固提出清算期間清算所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財產目錄、清算期間收支表及股東同意書等附卷為憑,惟經本院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查詢全富公司有無欠稅未繳情事,該局回復表示全富公司目前仍有11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預估應補稅新臺幣3,905,097元等情,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14年11月20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140554956號函在卷可稽。聲請人雖嗣後具狀請求准予延展至115年1月31日始提出完稅證明,為迄今仍未補正,足認全富公司之清算事務尚未了結,則聲請人所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