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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67號抗告人即聲 請 人 陳宏基上列抗告人聲報全富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就本院民國115年2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全富國際有限公司稅務尚未了結,而駁回聲請人之聲請,惟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於115年3月6日以財高國稅鎮服字第1150550858號函覆略以:全富國際有限公司截至115年2月5日查無欠稅情形等語。是該公司顯已了結債務無訛,故抗告人之抗告為有理由,爰依首揭規定,由本院逕為撤銷原裁定,裁定如主文,並另為適當之處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完結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