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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79號抗告人即聲 請 人 郭建麟

一、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因114年度司司字第179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所為民事裁定提起抗告,然未據繳納抗告費用,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