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187號聲 請 人 林吉黨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額,並應分別通知;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賸餘財產,公司法第113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88條定有明文。故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事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從而公司之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
二、聲請意旨略以:捷誠旅行社有限公司因業務不振,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就任,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27號准予備查,茲已於114年11月18日清算完結,爰檢附清算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股東承認書、公告催告申報債權等文件,聲報清算終結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聲請狀所附於民國114年8月26日、27日、28日登報催告債權人於3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有報紙3 份附卷可查,應認聲請人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3 個月期間,需迄114年11月27日始行屆滿。則聲請人於申報債權期間未屆滿前,即主張清算已完結並為本件聲請,顯於法未合,揆諸上開說明,自難認清算程序業已終結,是聲請人聲請聲報清算終結,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