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23號聲 請 人 洪義豐上列聲請人聲報義瑪國際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義瑪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義瑪公司)之清算人,並依法辦理清算完結,爰提出相關事證,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下列文件:一、結算表冊經股東承認之證明或清算期內之收支表、損益表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二、經依規定以公告催告申報債權及已通知債權人之證明。非訟事件法第180條定有明文。次按公司之清算人向法院聲報清算終結事件,其性質既屬非訟事件,法院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法院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又依公司法第113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分派賸餘財產等,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
三、經查,義瑪公司經主管機關准予解散登記,並向本院聲報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司字第217號准予備查。
聲請人以義瑪公司已清算完結為由,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函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查義瑪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處函覆略以義瑪公司截至民國114年9月2日止尚欠使用牌照稅新臺幣(下同)5,068元,有該處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函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市區監理所查義瑪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所函覆略以義瑪公司尚欠汽車燃料使用費10,267元、違反公路法第75條罰鍰4,800元,有該所函文在卷可稽;本院函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查義瑪公司有無欠稅資料,經該局函覆略以義瑪公司截至114年9月17日尚有欠稅總額計9,559,235元,有該局函文在卷可稽。是以,義瑪公司之清算事務既未了結,聲請人清算完結之聲報,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