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212號聲 請 人 蔡翠玲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世鈞有限公司(下稱世鈞公司)因股東無意經營,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在案,聲請人為世鈞公司之清算人,已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清算完結,並造具清算收支表、綜合損益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清算分配報告表,爰聲報清算完結等語。
二、按公司法第84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及分派賸餘財產。是清算人必須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終結,而可向法院為聲報清算完結。次按清算人依公司法規定,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法院固無須為「准駁聲報」之裁判,惟此等聲報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法規定之商事非訟事件,法院依非訟事件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457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本院呈報就任世鈞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司字第137號准予備查在案。聲請人嗣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惟經本院函查世鈞公司有無欠繳之稅捐或罰鍰後,經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函覆表示略以:世鈞公司之營所稅尚未核定,預估數為新臺幣202,252元等語,有該局115年1月5日財高國稅苓服字第1152400012號函在卷可稽。茲以,世鈞公司既尚有稅務事宜尚待主管機關審核,自難認聲請人已依公司法規定完結世鈞公司之清算程序。本件清算事務既尚未了結,則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張瑞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