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司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司字第86號聲 請 人 蕭志文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指定蕭志文(身份證字號:Z000000000)為蕭志文醫療社團法人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蕭志文負擔。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程序,除民法通則有規定外,準用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之規定,民法第41條定有明文。又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蕭志文醫療社團法人(下稱系爭社團法人)清算人,系爭社團法人已清算完竣並向本院聲報(案列114年度司司字第77號),且經社員總會選任簿冊保管人為蕭志文,爰聲請本院指定蕭志文為系爭社團法人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系爭社團法人社員總會會議紀錄、社員出席簽到表、資產負債表等在卷為憑,並經本院職權調閱上開114年度司司字第77號案卷查核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1項規定,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