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催字第308號聲 請 人 蘇添壽(即郭足之繼承人)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記名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聲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應提出證券繕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58條第2項、第55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聲請狀所載欲聲請公示催告,因聲請人未補正聲請繼承權利等相關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