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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32號聲請人即債 宋永隆務人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相對人即債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相對人即債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相對人即債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相對人即債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相對人即債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相對人即債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相對人即債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相對人即債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權人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20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定之,受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準用第一項規定計算基準數額,並依債務人依法應負扶養義務之比例認定之;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條之2第1、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0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人一家四口與爸媽及妹妹同住於承租之透天房屋,與配偶尚育有一名民國97年生之長子,現就讀五專,預計117年6月畢業,因此其長子扶養費於117年6月以前均屬合理。債務人尚須與其他扶養人扶養父親母親,兩人分別僅有領取國民年金及身障補助等新台幣(下同)4,686元、7,698元之收入。次查,債務人陳報現仍有兩份工作收入,一份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速達公司),另一份為吉陞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下稱吉陞),但具狀稱統一速達公司業務緊縮,工作收入因此變少。再查,以吉陞人力公司自114年2月至11月薪資單上實領所得金額計算,月均為1萬5207元,但跨行匯入債務人合庫帳戶後,每筆均扣除30元費用,因債務人該帳戶亦為其所承攬之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之報酬帳戶,是以本院認應以該帳戶自114年1月至同年12月19日之全部存款金額計算其以上2種工作之全部收入,月實際可支配收入平均為2萬6,646元。另查,債務人雖提出其配偶切結書,表示配偶才是明虹企社實際負責人,惟查,債務人於113年10月21日本院調查中稱「如果有人找我,我就會去做招牌,我以前的公司(明虹企業社)沒有撤銷,如果有做招牌就會開發票。」,「113年度月平均收入要看公司存摺(合庫),明虹企業社只有這個存摺」,「太太的工作是六合日麗飯店的會計」。因此,債務人實際收入尚應加計明虹企業社收入,亦即以合庫存摺114年度存款金額計算之月平均9,298元。綜上,債務人月平均收入共計3萬5,944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114年11月4日及同年12月26日陳報狀、在學證明書、薪資帳戶交易明細表及薪資單、明虹企業社帳戶交易明細表等影本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原提出每月清償1,000元之更生方案,未獲債權人會議書面可決,經本院調查後發函曉諭,債務人另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第一階段每月清償3,202元(自開始還款時起117年6月長子畢業時止),第二階段每月清償8,002元(自117年7月起至72期期滿)。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名下無有清算價值之財產,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㈡另按,所謂謀生能力並不專指無工作能力者而言,雖有工作

能力而不能期待其工作者,亦非無受扶養之權利,故成年之在學學生,未必即喪失其受扶養之權利(最高法院56年台上字第795號判例、97年度台上字第1589號裁定參照),又依據教育部長於98年10月20日至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就高等教育現況之專案報告內容,我國高級教育之粗在學率(以高級教育在學學生人數除以相當學齡人口數之比率)於97年已提升至83.81%,顯示普通大學及科技大學之高等教育已成普及教育。是以債務人陳報之長子扶養費於117年6月畢業前以前均屬合理。是以,個人部分以115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1.2倍即2萬0,364元計算,長子扶養費部分以自陳之6,000元計算,父母親扶養費仍以5,578元計算。

㈢綜上,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支出後,第

一階段每月清償3,202元,第二階段每月清償8,002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額5分4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下,雖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分配金額如下: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臺灣銀行 507126 4.53% 145 362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0000000 11.59% 371 927 玉山商業銀行 191156 1.71% 55 137 元大商業銀行 679146 6.07% 194 486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420551 3.76% 120 301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567000 5.07% 162 406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824061 7.37% 236 590 第一商業銀行 193041 1.73% 55 13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0000000 13.58% 435 1087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0000000 12.58% 403 1007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57629 0.52% 17 42 萬榮行銷公司 369003 3.30% 106 264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979341 8.75% 280 700 金陽信資產管理公司 721329 6.45% 207 516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公司 598698 5.35% 171 428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公司 313398 2.80% 90 224 和潤企業公司 542779 4.84% 155 387 債權總額 11,187,893 每期金額 3,202 8,002 1.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至117年6月。 第二階段:自117年7月至72期還款期滿。 2.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