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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受 處分人 黃邱玉梅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第 三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敏達債務人執行更生事件,認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受處分人就其已登記為所有權人之高雄市○○區○○段000地號暨其上855建號之不動產,不得為信託、移轉或設定負擔等行為。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至更生或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如有為一定保全處分或變更保全處分之必要,仍得為之,辦理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點亦有明文。

二、經查:

1.查本件債務人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開始更生程序。

2.次查,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間,對債務人與其他繼承人、黃邱玉梅、黃秀妹、黃姿瑋、黃義哲,就被繼承人黃榮宗不動產遺產(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855建號,亦即門牌號碼為苓雅區昇平街11號房屋),提起遺產分割協議提起撤銷訴訟,由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31號審理。

3.又查,本院為全體更生債權人之利益,於114年12月24日以裁定選任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監督人承受訴訟。現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31號已於115年1月30日判決撤銷系爭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黃邱玉梅應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且上開判決業已確定。

4.為避免債務人之財產不當減少為保全債務人之財產,以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