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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5號受 處分人 黃邱玉梅

住○○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第 三 人 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新興地政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吳敏達債務人黃義津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苓洲段466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苓洲段446地號」。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