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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4 年司執消債更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4號聲請人即債 黃婉茹 住○○市○○區○○街0巷00弄00號務人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相對人即債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代 理 人 曾郁軒

蘇稜詔相對人即債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代 理 人 陳正欽相對人即債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上列當事人間執行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更生方案)應更正為本裁定之附表(更生方案)。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余如惠附表:更生方案(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每一個月為一期,六年共計72期,於每月15日清償 債權人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第一階段 第二階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8,463 8.48% 1,506 1,53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39,984 42.21% 7,498 7,626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355 3.62% 643 702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20,510 32.87% 5,839 5,941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6,477 5.20% 924 873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97,360 7.62% 1,354 1,226 1,279,149 每期金額 17,764 17,905 1.總清償金額:1,279,149元,清償成數100%。 2.第一階段:自收受裁定確定證明書次月起至第71期。 第二階段:第72期還款期滿。 3.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各債權人之債權比例及每期清償金額有誤,爰職權修正如附表債權比例欄及每期清償金額欄所示。 4.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詢,辦理相關手續。

裁判案由:執行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