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2號聲請人即債 陳俊宇務人相對人即債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相對人即債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相對人即債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對人即債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相對人即債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權人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上列當事人請求執行更生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附表之清償成數「約56.43%」,應更正為「約55.46%」。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郭乃綾